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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合併暨標示變更登記

應備文件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建物測量申請書。
  2. 土地登記申請書。
  3. 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
  4. 土地合併應附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5.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 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8. 他項權利人及其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他項權利登記時需附)。
  9.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
  10.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免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
  11.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所有權人不同時)。
處理時限 四天
備註
  1. 其中一天為登記期限。
  2. 以排定實施測量日起算處理期限。

T140-CK1-C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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