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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利用他人持有之土地進行營造建築物或工作物、使用而取得的一種權利,建物所有權不得進行銷售或預售。地上物如為住宅,購買者僅取得地上權存續期 間的「租賃權」或「房屋所有權」,一般為40至50年,「租賃權」屋主僅取得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則交付信託機構所有,購屋者僅取得「房屋使用憑證」。

雖取得房屋時,購買人得是以低於市場房價之價格購得房屋,但於使用權期限屆滿時,一定得依契約約定放棄房屋使用權,此種辦理方式最著名之範例為交九台北轉 運站的京站酒店式公寓住宅。反之,「房屋所有權」之地上權住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受到民法保護,在地上權設定期限到期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建物時價,補 償房屋所有權人,或得於雙方約定後,延長地上權期限。

全台最高的台北101大樓是一個典型地上權代表,民國86年由宏國建設、中聯信託、中華開發、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和信集團等企業組成的團隊,以206億 6千6百萬元的價格,拿下101大樓地上開發權,是台北市政府主導辦理的BOT標案中,最為成功且知名度最高者;而101大樓設定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為 民國86年至156年共計70年,地租以當期公告地價按年息百分之二計收,興建期間減半,地租額隨同公告地租調整,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作地上權之 轉讓、抵押、分租或分割,也不得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負擔,等到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將無償移轉為台北市政府所有。

資料來源:奇摩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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