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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變更暨標示變更登記

應備文件 一﹑地目變更申請書。
二﹑登記申請書及清冊。
三﹑地目變更原因證明文件:
1.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及其建構平面圖。
2. 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3. 因法令得為變更地目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處理時限 十天
備註
  1. 其中一天為登記期限。
  2. 以收件日起算處理期限。

T140-CK1-C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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