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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分割複丈暨標示變更

應備文件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建物測量申請書。
  2. 土地登記申請書。
  3.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申請土地分割及登記時需附)。
  4.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
  5. 戶政事務所增編門牌證明(辦理建物分割測量時需附)。
  6.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辦理土地分割時需附)。
  7.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8.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9. 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處理時限 四天
備註
  1. 其中一天為登記期限。
  2. 以排定實施測量日起算處理期限。

T140-CK1-C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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