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面寬:通常為土地靠近道路的一面為面寬,如下圖
二 土地縱深:通常為土地靠近道路的一面和對面的距離,如下圖
三 土地建蔽率/容積率:
1.可持土地權狀去宜蘭縣政府、土地代書、建築師事務所洽詢。
2.自行查閱:
土地權狀上登記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判定土地是屬於都市計劃區內還是外。
a.都市計劃區外的話,就參考下面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民國94年12月16日修正)
第9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b.在都市計畫區內的話,參考下面法規: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2條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二、商業區:百分之八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七十。
四、行政區:百分之六十。
五、文教區:百分之六十。
六、風景區:百分之二十。
七、保護區:百分之二十。
八、農業區:百分之十。
九、保存區:百分之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一○、車站專用區:百分之七十。
一一、加油 (氣) 站專用區:百分之四十。
一二、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一三、港埠專用區:百分之七十。
一四、醫療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一五、露營區:百分之五。
一六、青年活動中心區:百分之二十。
一七、出租別墅區:百分之五十。
一八、旅館區:百分之六十。
一九、鹽田、漁塭區:百分之五。
二○、倉庫區:百分之七十。
二一、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二二、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容積率分散在各條法規,自己查閱。
3.其他參考方向:
3.1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3.2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發局)
3.3母法:區域計畫
3.4子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