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農舍興建面積應達○.二五公頃以上 並未造成農地移轉買賣停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七種配套法案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完成修正並由 總統公布實施,其中最大變革為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亦即由「管人又管地」調整為「管地不管人」,並以﹁落實農地農用﹂為今後農地施政之首要目標。其中有關農舍興建問題,主要規定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取得農業用地者,得依據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規定申請,即修法前持有農地之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時,仍可援用舊有規定,以保障原有農民權益。至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因任何自然人均可購買農地,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目標,在農舍興建規定上,對農民資格則須予以適當限制,以免造成投機興建免稅之田園別墅。又因上開條例明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野i條件、申請程序及興建方式等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由內政部會銜本會訂頒「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為執行依據。

農委會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於興建農舍基地面積限制需達○.二五公頃以上,主要基於如下理由:
一、農舍興建管制愈寬,則申請者將大量增加,於小面積農地上零星式的興建,不僅增加如水電等公共建設之投資,且排放之廢污水,車輛進出之廢氣排放等,都將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安全衛生農產品之提供。藉由合理面積之限制,訂定適當門檻,減少農業環境之破壞,為維持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必要措施。
二、每宗耕地○.二五公頃之面積標準,係以往政府從事農地重劃時規劃標準農地坵塊之主要考量,為一較理想之農業經營面積,對新加入農業生產者,要求擁有必要之農業經營面積,始可申請興建農舍,尚稱允當。
三、目前規劃中之農舍興建,其住宅與附屬設施之興建面積比例,為十分之一,則○.二五公頃農地,包括農家住房及附屬建物、空地等,約可興建二百五十平方公尺(約八十坪),如規定○.一公頃,約可興建一百平方公尺(約三十坪)。因此,在評估給與居住者良好居住品質原則下,○.二五公頃最小面積限制,較為合理。
四、參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地,政府機關應予以註記,限制農舍與農地應一併移轉。實際執行時,如多「宗」土地集中興建面積於一「宗」土地上,理論上所有農地均應受移轉限制,惟本條例及土地法等相關法律,並無明文禁止未建築農舍之該宗農地再移轉他人;如新取得農業用地者,申請再遜A舍,並無法律規定得予以拒絕,則將增加土地管理上之困擾。因此,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宜以一「宗」面積核計。
五、基於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農業用地面積在○.二五公頃以下者,仍宜鼓勵其集村興建農舍,亦即有管道來導引其興建自用農舍之需。
六、「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已取得農地者(以土地登記日期為準,其登記日期須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興建農地之基地面積,並無限制,僅有祇能誚吨壑坐Q之限制,換言之,興建農舍基地面積須達○.二五公頃以上,係針對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後始新取得農地者所加之限制,以防止投機及農舍濫建。

農委會表示,農舍屬建築行為,允陪荍O零散興建於農業用地上,不僅容易破壞整體農業使用的完整性,影響大規模經營效益,亦不利於使用現代科技進行繁重的農事工作,如欲採空中噴灌、施肥、用藥作業等,恐危及人體健康,故就長遠來講,仍應朝整體規劃農村所需住宅用地、公共設施、交通要道、防污處理設備等方向進行,並落實建築管理,才能提升居住品質,維繫農民親鄰倫理,使農村社會結構完整、安定和諧,是以在長期目標方面,將積極配合內政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農漁村社區土地重劃,輔導集村興建農漁民所需農舍。

農委會亦指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以來,各界或有質疑其規定較嚴格,以致造成農地價格大幅下降與農地買賣之停滯,此與事實不符,因近年來,國內外景氣不佳,不論農地或非農地價格均告下跌,將農地價格下跌歸咎於農舍興建面積限制之單一因素,有失偏頗。事實上,在農地移轉登記方面,依內政部統計,在民國八十八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前一年)核准移轉件數為七萬一千餘件,而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至九十年上半年止,各縣市受理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以辦理移轉之案件中,已核准者高達近二十萬件,故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核准辦理農地移轉之案件顯較該條例修正前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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